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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判例

审判法院
案件号
案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01民初3313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92民初691号
侵权纠纷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川知民终141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16082号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终246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黔民终490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山西高级人民法院
(2019)晋民终10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判决书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2019)鲁民终7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
(2019)皖民终83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判决书
内蒙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内知民终6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9)浙0192民初10677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黔民终490号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内民终6号包头李德皮肤病医院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云民终782号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云民终794号丽江市广播电视台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内知民终60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冀知民终167号邯郸市金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冀知民终169号邯郸万达工贸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鲁民终524号济南方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内知民终1号呼和浩特日报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闽民终971号福州尚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闽民终713号厦门太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闽民终979号福州市长乐区新梦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黑民终220号哈尔滨长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鲁民终7号济南飞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1民终5901号重庆信天云数字传播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终2748号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案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粤73民终2737号广州一窝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鄂01民初8581号湖北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云01民初3585号昆明吴世嘉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5民初1987号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终569号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13民初350号南充鑫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鄂01民初6599号武汉斑马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知民初1334号西安利君精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01民初1321号贵州高地时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9民初264号泰安市华宇健身中心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707号浙江云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互联网法院
(2020)粤0192民初5730号男方新闻网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湘0121民初7376号杭州多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14543号上海众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5民初14051号上海元亨祥股份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4民初4931号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侵权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2民终10340号江苏亚慧特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圆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8民初40743号周瑜与陶华晖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9民初18840号上海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酷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焦桂华等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2019)赣0622民初1370号廖智宁与融祥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93民初6140号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飞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皖0191民初207号李红燕与安庆市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永锋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93民初6142号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家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93民初6137号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民初14171号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商宝林、姚力丹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18)川0184民初2017号韩利与深圳任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5民初385号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陈国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5民初1708号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李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08执79号上海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钟学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民初14167号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东宝、王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民初14161号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漆昌铃、漆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民初14153号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慧琴、何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18)川0184民初2017号韩利与深圳任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5民初1714号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陈日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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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2024-05-21
    AIGC火爆全网,创作者小心别动了他人的“奶酪”!

    近年来,大语言模型、ChatGPT等为代表的大型模型技术不断涌现,在AI人工智能快速普及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版权纠纷。 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开始借助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来创作自己的一些作品,文章、视频、音频、图像、小说、绘画、诗歌……一切都可以被模仿,一切都可以被生成。 那么,创作者在进行AI创作的时候,也会面临2个灵魂拷问: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创作者拥有版权吗?通过AI直接创作的内容,会有侵权风险吗?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目前已有的相关的判例来进行分析和了解。 1、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创作者拥有版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 民初11279号案】中,就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 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北互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法院对作品的原话是:“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要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结合这个判例,我们可以认为,AI生成的内容,是可以成为“作品”的,同时AI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AI生成的内容版权,必须归于自然人。也就是说,一旦AI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创作者就拥有AI生成内容的版权。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并且原告享有其著作权,是基于一些具体的事实依据,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2、通过AI直接创作的内容,会有侵权风险吗?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4)粤0192民初113号案】(AI奥特曼侵权案)案件中,于今年2月做出判决认定。该案认为,被告(某AI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简单解释,就是用户在AIGC平台上让AI画出的奥特曼的形象,平台被判侵权了。 这是我国继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 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 原告是奥特曼中国区的版权代理商,被告是经营着某AI网站(化名Tab)的公司,Tab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原告指控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AI生成了与其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如输入“生成一张戴拿奥特曼”),Tab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和改编。支持原告索赔经济损失费10000元(不过从30w砍到了1w,包含取证费等合理开支),以及在停止生成奥特曼形象的请求。 回到问题的原点,在个人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在已有权利作品的基础上修改和生成,并且对外发布,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必须模仿知名者的风格或者相关作品时,应特别重视生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案(AI奥特曼侵权案)【(2024)粤0192民初113 号案】,和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2023)京0419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都共同凸显了AIGC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潜在风险。 在AI时代,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渐趋普遍,迫切需要探索版权治理的有效途径。那作为创作者,我们如何在合规进行AI创作时,既能减少对他人作品的侵权可能性,又能保护自己创作作品的版权呢? 微版权是易保全旗下的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为AI时代版权监测和保护提供作品确权、侵权监测、侵权分析、网络取证、代理维权等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帮助原创作者在海量互联网信息中,精准捕捉疑似侵权的文章、图片、视频、音频等,为版权保护提供重要线索,并支持对全网疑似侵权的内容进行监测、取证,快速定位侵权主体,第一时间进行版权确权,完成版权登记,通过全链路的作品存证、取证、验证服务,让作品权属不可抵赖,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 2024-05-10
    遭遇网络消费侵权怎么办?微版权教你如何快速维权

    网购以其便捷性、丰富性、信息透明、价格优势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与此同时,大量的网购消费维权、网购纠纷问题也随之产生,诸如电商侵权、直播带货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消费者和被侵权商家来说,想要维权,又缺乏合适的途径,传统维权耗时耗力成本高,侵权证据确认又太麻烦,让原创者和消费者苦不堪言。 在漫长的维权期间,山寨商家、侵权商家都赚得钵满盆盈了,原创者和消费者又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政策多管齐下规范直播带货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2月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针对当前网络交易中呈现的重点、热点问题,比如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政策的出台,虽然可以对直播带货侵权行为作出规范,但是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消费者举证确权维权依然十分困难。不妨试试第三方版权保护平台,第一时间确权维权! 遭遇网络消费侵权,如何第一时间确权维权? 第一时间确定作品权属 原创商家在网购平台上发布的摄影作品、电商模特图以及网课等很容易被别人抄袭、盗用,确权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确权来证明此作品是你本人原创的,同时为作品上一个“版权户口”,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创作品证据。 微版权可针对所有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全类型作品进行确权,确权操作只需要几个步骤就能完成,分分钟帮助原创商家搞定作品权属。同时,原创商家还可以通过微版权平台在线申请由版权局出具的版权证书(支持电子档和纸质档)。不仅速度快、效率高,还更受司法采信。 第一时间全网监测取证 对于网购平台商家和网购消费者来说,在得知被侵权后,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只能去各大平台搜索内容,就算找到了侵权内容,没有第三方证人,也很难将自己保存的图片、视频等进行对证,证据真实性难以被认定。 微版权为网购平台商家和网购消费者,提供侵权监测和侵权取证服务,7x24小时全网定向监测侵权内容和对象,只需线上提供作品链接或上传样本即可,后台自动监测。在获取疑似侵权线索后,还可批量导出侵权分析结果,批量取证、批量发送侵权告知函。取证完成后的证据会实时存储到区块链上,可在线出具公证书、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来辅助公证,让消费者的电子证据具有铁证如山的法律效力。 有了作品权属证明,和掌握了侵权证据,维权就容易多啦。 微版权提供全方位的版权保护服务,有效解决“网购纠纷不断,维权证据不足”等难题,让网购消费侵权问题得以遏制,让网购更放心!

  • 2024-0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 微版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打call

    让每一份作品都值得保护!